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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低标价高收款不怕告?触《价格法》虚假欺人

发布于:2016-12-03 23:51 人围观+去吐槽

导读:超市: 群里的文图不是我发的 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这家超市的小票。小票上有商家的名字,商品总价8.5元。日期是2016年11月26日15时11分。小票上面有超市的电话。 记者根据上面的电话,联系上了这家超市的店主。女店

  超市:

  群里的文图不是我发的

  陈先生向记者提供了这家超市的小票。小票上有商家的名字,商品总价8.5元。日期是2016年11月26日15时11分。小票上面有超市的电话。

  记者根据上面的电话,联系上了这家超市的店主。女店主说:“我在微信群里听说了这件事,有4个人在我们这儿和沈北地区的某超市一带专门讹钱,目前派出所已经知道这件事了。据说这伙人最多在一个超市讹了2000元钱。”

  女店主说:“你说的这两个人没来过我们店买东西。”记者问:“两个消费者向我们提供了你们超市的小票。”

  女店主说,“他们可能是在外面检的。我们店没卖过他们食品。”记者问:“知道是谁在群里发的消息吗?”

  女店主回答:“不清楚。”

  律师说法:

  微信朋友圈传播谣言行为违法

  辽宁三择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于元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发布这条信息者已经侵犯了陈先生、李先生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超市有权利在店里对两个消费者拍照、录像,但是不能传播,更不能用带有人格侮辱性的语言,对这两位消费者进行诋毁。”

  于律师说:“发布者应该对两个消费者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但是在现实中赔偿损失很难做到,经济赔偿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微信超市群 、网络贴吧等属于公众区域,发布者对发布的内容要负法律责任。通过微信朋友圈传播谣言同样触犯法律。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发布者没有相应事实可以证明两个消费者有法律上认定的讹钱事实。”

  省工商局:

  法律对职业打假人无统一说法

  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职业打假人不是法律术语,法律上对这个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有两种说法,说法一,职业打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提防打击。说法二,职业打假人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克星、市场秩序的啄木鸟,应该保护和支持。

  这名执法人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做出因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而商家拒绝赔偿其损失的判决。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法律上是认可的。”(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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